财政部:企业财务情况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时间:2009-12-04 17:12:49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财政部:企业财务情况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财政部企业财务情况司有关负责人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另外,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几点:
1、根据《企业财务thldl.org.cn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2、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3、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他强调指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做出的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福利费开支范围有调整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其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五个方面的调整。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老总拿年薪
就不应再拿福利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3日表示,已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实行年薪制后,企业负责人领取的报酬,实际上已全面考虑其管理要素的贡献、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收入是其年薪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应在其年薪之外单独发放。
央企福利最高人均4万多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这造成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
“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也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这位负责人还指出。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