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特征
时间:2010-03-11 16:52:13
来源:徐朝飞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其性质
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既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企业是市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和最主要的竞争主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企职能不分,行政权与所有权交织,国家实行严格的行政经济,这就违背了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严重束缚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发后,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基本上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市场为导向,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思路,围绕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及“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向前推进。先后经历了三种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两权分离。最初尝试的两权分离,是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但这种两权分离未能从根本上改变高度集中的旧经济体制,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深层次的两权分离,是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用以出资的财产及在财产增值与企业经营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的总和。包括企业法人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等组成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其实质就是财产的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的分离。所谓货币价值,就是用货币来衡量,体现为货币形式之价值。所谓实物价值,就是表现为实物形态之价值。出资者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被确定为企业财产后,出资者就只能拥有其货币价值,表现为股票或股权,而其实物价值就由企业法人所有,成为企业法人财产。这种形式的两权分离,用出资者所有权代替国家所有权,符合我国多种权利主体并存的格局,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也不一致,法人财产权除经营权外,还包括收益权、处分权与所有权。用法人财产权代替经营权,强化了企业权利,结束了企业无财产状态。更高层次的两权分离,是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这种两权分离促使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从职权式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经过一系列的不同程度的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立法的日益完善及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国有企业的纷纷改制,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已基本确立。
现代企业制度,其实质就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法人者,团体人格也。[①]具体讲,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法人组织制度。现代企业就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对等、管理制度科学、政企职能分开的具有独立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现代企业制度thldl.org.cn其本质特征有两点:第一、企业拥有可供支配的独立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第二、独立对其行为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二、有一定独立的财产与经费;第三、必须依法成立;第四、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直接制约和影响着人身权利的实现。因此,“企业财产权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的根基。”[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商品经济,要求经济活动遵遁客观价值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使之朝着适应市场要求的方向发展,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这就决定了社会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经济的性质,但由于市场调节的缺陷与不足,其又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实行调控,以克服市场调控之不足。这又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法制经济的性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法制经济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要求:
(一)现代企业要以平等独立的人格出现。人格者,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也。[③]这就是要求现代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参与经济,独立承担责任。
(二)现代企业要以资本化的人格出现。这就是要求出资者的出资财产的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相分离。企业具有资合性质而非人合性质。资本是要追求最大利润的,资本不是划拨、不是恩赐、不是济贫。[④]
(三)现代企业要以竞争的姿态出现。优胜劣汰,能者生存。
(四)现代企业要纳入法制轨道。企业应当依法成立、依法营运、依法终止,维护市场秩序。
(五)现代企业要求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特征,是指现代企业制度所特有的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意义的区别于其它企业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予现代企业全新的概念,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赋予企业“准人”的人格身份。
这里的“准人”就是法人。法人的人格要素是第一位的。[⑤]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自主经营权、平等自由权、自主管理权、企业形象权、知识产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企业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有权自主决定与其它企业自由联营、合并及自身分离。现代企业制度给以企业法人财产权,法人包括人与财产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⑥]现代企业制度使出资者、经营者与企业法人之间,自然形成契约关系,出资者或经营者因这种契约合同而自然成为企业法人的代理人,使三者之间形成一种授权委托关系或雇佣关系。经营管理人作为企业法人的代理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参与市场经济,一切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从而使投资者、经营者不具有市场主体资格,企业法纪人才是合法主体。出资者仅有权按出资比例或约定享有自益权与公益权。这样就使得出资者、经营者与企业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