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时间:2009-11-19 10:25:25
来源:论文网在线
我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
中国加入WT0,意味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将不断加强,所面临的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必须紧跟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将混业经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在我国实行混业经营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尤其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甚完善为实行混业经营带来了一些难度。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定义: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之一,同时又面临着加入WTO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二、 我国进行金融业混业经验的背景:
在2003年内已经进行了两次的《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审议中,因为事关混业经营壁垒能否打破,该法第43条的修改情况一直备受关注。已实施逾8年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2003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律进行的二次审议中,第43条的第二款被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在立法界中引发了争论。有观点认为,对商业银行投资行为开口子,势必导致商业银行积极争取投资权,增加金融风险。更多的观点则认为,法律的修改应有前瞻性,在法律中为混业经营留下余地,允许商业银行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对于商业银行脱离困境以及整个金融thldl.org.cn业改革,有益无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 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都要求作为WTO新成员国的中国在各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创新,以适应竞争激烈的国际化市场环境。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在中国金融领域开展混业经营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