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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0-01-29 08:51:39 来源:冯正江
   在《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地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这一重要课题,并将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03年8月14日《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召开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立法专家座谈会,从会上反映的情况来看,在讨论中专家意见分歧比较大,在国内,现阶段尚缺乏足够的经济、法律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作者企图通过本文,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认识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由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是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中,为了组建企业集团,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集团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划拨并授权给核心企业,由集团核心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制度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其目的是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2]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对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早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在公司立法中,就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有过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随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规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上述规定,是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是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企业关系,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并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和机制。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授权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方是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核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被授权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监管,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要由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签订授权经营协议,明确授权内容,使被授权企业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被授权企业在享有经营国有资产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作用

  1、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被授权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地位。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制度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授权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对其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利于母子企业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使被授权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从而有利于子企业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实行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直接对被授权企业的子企业行使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不足之处

  1、从1992年国务院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以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制度的确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中又出现了新的些问题,从总体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目前,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理论还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包括授权人、被授权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客体,包括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企业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thldl.org.cn的对象、范围等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使之形成一种比较完善理论,并转化为一种健全制度,使之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定义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说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了新的认识。作者认为,可以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自己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授权给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统一持有,以确立母子企业产权关系。母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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