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公司运作面临的问题:债转股实施
时间:2010-02-02 14:28:13
来源:王国刚
自今年8月3日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就“债权转股权”政策实施作出明确解释后,已告成立的中国信达金融管理公司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进行了两家国企债转股试点。由于债转股是一项政策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工作,本刊今日特别刊出“债转股实施——金融管理公司如何运作探讨”专版,以期对债转股实践有所裨益。为了消解银行的不良债权,防范银行金融风险,同时,也为了盘活不良债权,保全这部分资产的价值,4月20日信达金融管理公司正式挂牌营业,随后,华融、长城和东方三家金融管理公司也将投入营运。金融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承接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利用资本市场的机制,通过资产运作和资产证券化,盘活这些资产,化解由不良债权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近年来,资产管理和资产运作在我国快速发展,一些企业和证券商已作了有益的探讨,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金融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已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
与以往资本市场中发生的资产运作相比,金融管理公司运作的实践态势,有四个主要特点:
一是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其金额高达上万亿元;
二是涉及面相当广且具体情况异常复杂,上万亿元的不良债权,涉及到数以十万家工商企业,各家企业情况各不相同;
三是时间有限,工作量巨大,国有商业银行转交的不良债权,虽需逐步化解,但不可能久拖不决;
四是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运作方式来调整或化解这些资产,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金融创新,而这些手段的运用,又需要一系列条件相配合。
从这些特点来说,金融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一项崭新且艰巨的工程。金融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将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从政策面说,亟待解决主要的问题包括:资产的“国有”性质确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性质,是金融管理公司运作面临的一个前提性问题。
一些人强调,国有商业银行属“国有”性质,金融管理公司也属“国有”,为“国有”属性所决定,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金融管理公司,其资产属性均为“国有”,为此,金融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应尽力保障这些“国有”资产的价值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看法,值得深入研究。1、国有商业银行中的资金是否均为“国有”?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经营性机构的资产来源通常由“股东权益”与“债务”两方面构成。股权通过投资形成,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管理thldl.org.cn公司来说,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投入,从而决定了它们在经济性质上属“国有”。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债权债务关系所形成的债务性资产,也属“国有”性质。具体来看,由于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由于资本金占银行商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通常较低(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量中,净资产所占比重低于8%,债务性资产所占比重超过了92%),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中的资金,绝大部分不属于“国有”范畴。它们只是国有商业银行从存款人那里借入的债务性资金。2、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是否属于“国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贷款等业务活动,将资金转化为资产。用于贷款的资金,主要是银行吸收的存款,即债务性资金。
贷款是一种债权债务活动,不是投资,也不形成国有股权,因此,在贷款关系中,谈不上由此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还是“非国有”的问题,换句话说,不能将债权债务关系与股权关系相混。同样,将由贷款所形成的不良债权转交给金融管理公司运作,也谈不上是否应维护资产的“国有”性质问题。3、不良债权价值的帐面损失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以资本性资金为财产基础。在市场经济中,资本性资金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维护和保障信用关系,所以,一方面资本性资产是借贷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债务数额应与资本性资产数额成比例,以保障债务的偿还;另一方面,资本性资产是清偿债务的最终财产,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须运用强制性机制(如破产清算)将其资本性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从债务与股权的这种内在联系上说,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价值损失,的确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当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这部分债权所以称为“不良债权”,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实际价值早已受到损失。国有商业银行将这部分债权转交给金融管理公司运作,并在帐面上明确其价值的损失额,不过是使已损失的价值透明化。因此,如果一定要说“国有资产流失”,那么,这部分“国有资产”,在实现帐实相符之前,就已流失了。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面向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价值损失,主要由国有企业引致。如果可以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清算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及其价值损失,可能不致如此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背了国有企业资产价值损失的“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帐上损失的贷款本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转移。从国有资产的总帐上说,只是因为需要将“非不良资产”留在国有企业,以保障它们的正常营运,所以,将它们的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转移到国有商业银行帐上并进行处理,显然,这种处理并不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不良债权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就主要部分而言,并非由非国有经济引致,所以,这部分资产流失也不是从“国有经济部门”流失到“非国有经济部门”。“资产”与“财产”不良债权,在国有商业银行帐上,属不良贷款;在国有企业帐上,属不良资产。其共同特征是,这部分资产处于既难以流动也难以增殖的态势中。由此,提出了如何看待“资产”的问题。何谓“资产”?资产的对应面是财产。
资产与财产的共同点在于,它们均具有价值,不同点主要有二:
一是资产具有价值增殖的能力,
二是资产具有流动性。
如以这两个主要特点来衡量,可以说,资产是具有流动性和增殖能力的财产,而财产是不具有流动性和增殖能力的资产。不论对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来说,还是对工商企业来说,资产一旦失去了流动性和增殖能力,就不再是资产了,仅仅是一种财产(这种财产的价值,将在自然损耗和精神损耗中减少)。同一物品,作为财产与作为资产,其价值量有着极大的差别。由国有商业银行转交给金融管理公司运作的债权性资产,因其已严重缺乏流动性的和增殖能力,所以,名义为资产,实则为财产,由此,其评估价值可能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不仅如此,由于这些财产属“不良”范畴,所以,其实际价值可能更低于评估价值。这一变化的内在机理是,在市场经济中,资产价值是以流动能力和增殖能力衡量的。流动性高、增殖性强的资产,其实际价值通常大大高于其帐面价值,反之,则大大低于帐面价值。显然,不良债权的实际价值大大低于帐面价值。在运作中,通过市场过程和法律过程,金融管理公司将这种隐性损失透明化公开化,不能认为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债务人与信用关系所谓信用,是指财产(或权利)拥有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将某种财产(或权利)让渡给对方使用的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消费者信用等等。不论何种信用,借债还钱,总是一个基本定律,因此,维护信用关系,应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为基本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