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体系及其风险管理的思考
时间:2010-04-12 09:51:53
来源:清华领导力培训
一、改革中国金融管理体制的法学思考
(一)、中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许多缺陷。随着金融业务向国际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我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
1.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金融监管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比较陈旧,监管的标准不一,主管机关职责、权限不明确,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二是由于三个以上不同的机构分别行使监管权,各机构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
2.分业监管的格局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许多管理上的空白。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金融违法违规现象,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比如,(1)在票据承兑与贴现市场上,随着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的数量快速扩张,一些企业单独或与银行串通,违规签发或贴现承兑汇票。(2)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证券欺诈和违规交易现象增多。(3)对一些已经开办或即将开办的新兴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白银交易市场、黄金交易市场),相应的管理法规还有待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将这类问题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而目前各自为战的监管格局是很难胜任的。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强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必须同时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因为一个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也会因难以预料的金融风险而陷入危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安全的运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们必须重视对金融管理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状况等进行检查。这就需要在综合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综合评级制度,从而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随时掌握金融机构的不同经营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3.金融管理监管资源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不适应,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而金融监管机关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和处理金融信息,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组织体系中,只有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上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证监会只是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其他个别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它所享有的监管资源只能满足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经常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没有能力对监管对象的经营合法性、风险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更少。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人为分割了监管的资源和信息系统,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在分析了我国金融管理thldl.org.cn体制发展的问题之后,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只保留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宏观管理职能;其内设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机构合并组建中国金融监管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共同履行混业监管的权能。
从中央银行与金融管理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上看,
(1)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a)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即享有发行本国通货和间接调控货币供给权。(b)制定有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手续费的收费办法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数值。(c)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b)负责对国家风险的管制。
(2)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所享有的行政监管权包括:
(a)对全社会金融秩序的监管;(b)对金融机构开业与停业的管理;(c)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和退出市场的监管;(d)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e)对金融机构分权机构的管理;(f)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g)对金融机构财务和人事的管理;(h)对金融机构的接管;(l)对金融机构信贷的限制;(j)对金融机构储备与股本的管理(k)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l)对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限制;(m)监督金融机构的清盘;(n)对金融机构投资业务和范围的限制与监管等。
(3)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a)要求开设各种帐户并保密;要求不得干涉其帐户的正常收付活动;(b)要求调拨发行基金,保证现金的合理供应;(c)要求回收和销毁损伤银行券;(d)要求完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e)要求收购或配售金银;(f)要求兑付国债;(g)要求再贷款;(h)要求组织全国清算;(l)当资金周转困难时,有权要求中央银行予以支持或紧急资金援助;(j)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