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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时间:2010-07-06 16:53:57 来源:文章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的科研项目管理,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要根据学院专业学科特色和优势,针对国家科研发展方向和目标,纵向深入、横向拓展,推进学院从教学型职业学校向教学教研应用型高职院校的转变。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应以加强应用型项目研究与成果转化为重点,坚持一个面向四个结合,即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推进相结合,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当地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选题与立项;检查、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相关的统计及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学院科研鼓励集体攻关。重大科研项目必须进行集体攻关,形成团队优势。

  项目主持人和有经验的科研人员有培养和帮助年轻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的义务。每一科研项目必须有年轻的研究人员参加,以培养学院合理的科研梯队。

  第六条  学院科研鼓励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采取专职与专职合作、专职与兼职合作、校内与校外合作、国内与国外合作、基础与应用合作等多种形式。每一科研项目的组成人员尽量做到既有专职又有兼职、既有校内也有校外。取人之长,补已之短,促使学院科学研究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由科技与产业处统一管理。

  科技与产业处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能主要有:组织编制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制定修改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的各项管理办法、条例等;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监督实施、结题管理、成果申报和档案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管理thldl.org.cn研究,多渠道为学院争取科研经费;加强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和农林新品种的保护等工作;促进学院科研成果转化、转让、开发;参加上级科协组织的科协活动,指导大学生科协的工作及学会的活动。

  科技与产业处在学院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为提高学院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学院科研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专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校内外的权威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学院聘任。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对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负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管理,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和自选项目。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部省级项目和厅局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研发展计划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部省级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科研发展计划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厅局市级项目是指列入有关厅局和地级市政府科研发展计划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十二条  横向协作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协作研究项目等。

  第十三条  院级项目是指列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的基金项目;

  第十四条  自选项目是指不属于上述各类项目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一般以学院或系部为基本申报单位,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写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技与产业处进行形式审查,经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质审查并报学院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正式立项。

  纵向项目申请文件有其他或不同要求的,按项目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根据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参照纵向项目进行科研项目管理

  协议有不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院级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上半年科技与产业处根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发布《院级项目申报指南》。

  二、科研人员结合本专业和自身实际,组成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并确定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院级项目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科技与产业处。

  三、科技与产业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形式审查(预审)。

  四、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实质审查后,由学院审批下达并正式立项。

  五、正式立项后,由科技与产业处代表学院与科研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自选项目参照院级项目立项进行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主持的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初、中级职称人员不超过一项,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两项。一位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院级课题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项。

  学院科研人员每人每年必须主持或参与一项科研项目(含自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争取到国家、省、市等纵向支持的课题,则院级项目不再重复立项。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与产业处在形式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项目主持人对所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连续两次修改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项目立项工作的监督,科技与产业处在一定范围内对项目立项目过程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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