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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分析

时间:2010-08-13 09:26:28 来源:李晓永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不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理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入手,就不同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税务筹划方案进行了探讨,旨在使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己经营行为的筹划设计,减轻税负,为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此外,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且营业税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直接从属关系时,为兼营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分析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不难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主要取决于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年收入总额中的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不同比例下的税负轻重,合理安排生产,控制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来选择缴纳何种税,使企业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另外,由于营业税税率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且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较少,可以考虑是否能把涉及混合销售行为thldl.org.cn的营业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按兼营行为核算,分别就相应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方案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部分,必须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税务筹划方式,以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

  (一)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小,且远远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缴税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直接按税法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二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就按税法中有关企业兼营行为的纳税规定,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具体应比较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

  假设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为A,货物在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率为c,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B,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m,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n。如前所述,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较少,为简便起见,在此不予考虑。

  由于增值税税率一般远大于营业税税率,不难看出,在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小,且远远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情况下,选择将混合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的方法更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当然,在将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的过程中,很可能引起企业其他运营费用增加,企业在应用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应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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