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企业财务代理行为研究
时间:2010-08-27 15:56:04
来源:无忧会计
运用现代公司理论的委托代理理论对公司进行规范化的分析,可以把公司制下复杂的产权裂变与让渡关系,抽象成基于不同利益目标的相对简化的合同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求现代公司的运行机制。显然,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属于财务环境的核心内容和财务行为的中枢神经。即财务行为主体(代理人,具体表现为含财务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人员)所进行的财务行为——企业财务代理,是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代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甚至可以说,是主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对国有企业特殊委托代理关系及企业财务代理行为的规范分析,找出现实差距,并对改进国有企业财务代理行为提出建议。
一、企业财务代理行为的简要分析
企业财务代理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委托代理关系在价值层面上的最终体现,可以认为是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企业财务代理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血液”——资金,财务目标代表着企业委托代理的最终目标。具体的企业财务代理行为涉及企业生产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筹资行为、投资行为、收益分配行为等,并且代理人须将所代理财产的完整性和履行责任的情况,向委托人定期报告。而且,企业财务代理行为的效率直接影响到整个委托代理关系的效率,影响到代理成本的高低。为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所有者一方面加强对代理人的财务激励机制,即以自身利益目标的实现程度为依据,给予代理人以利益刺激,在降低损失的同时追加履约成本;另一方面,健全对代理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尤其是财务监督,通过监督、考评或其他责任方法来避免较高的损失,但同样需追加监督成本。由此可见,从企业财务代理行为中反映出代理成本内部项目间存在消长的关系,可以适当增加履约成本和监督成本,以使得第三种代理成本更大幅度的降低,从而实现代理总成本的降低。因此,财务督导机制(包括财务激励、财务监督、财务约束等)作为降低代理成本内部机制的核心内容,对代理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财务督导可以在代理成本消长变化的内部项目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点,实现委托代理合同的高效运作。
一般情况下,具体的企业财务代理行为表现为:
(1)在筹资行为中,
经营者对增资持积极的态度,因为雄厚的资本可以使经营者更为充分地行使其经营决策权,同时许多非货币收益也随之实现,而所有者对增资则持慎重态度,因为产权融资涉及“稀释效应”,债权融资意味着财务风险的增大,两者的权衡和妥协促成了杠杆利益为核心的筹资决策技术的形成和应用,以寻求筹资成本、风险、收益三者的均衡点。
(2)在投资行为中,
委托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社会平均的或预期的资本报酬率,而代理人除了考虑这一条件外,还要综合其他目标,如扩大市场份额、形成集约化规模优势、经营者任期内的绩效等。因此,投资者在将投资权授予经营者代理行使的同时,会在委托过程中设置一些决策流程、分权监控制度或利益挂钩约束体系来制约经营者的投资行为。
(3)在收益分配行为申
,为了在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使既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扩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公司所有者除了要求支取一定比例的利润外,还得将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利润留存在公司以备扩大再生产和其它用途。董事会会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对股东现实利益与未来预期收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支取红利和留存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另外,委托人往往会让渡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给经营者,以促使经营者从长远的角度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
(4)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干扰委托代理关系效率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掌握着企业内部大量的财务信息,委托人的信息需求全部来自代理人的披露和报告,这容易导致代理人隐匿实情、虚假陈报,诱发道德危机。因此,必须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关财务信息的披露政策与质量约束机制,以实现委托代理双方在财务信息了解方面的均衡。
通过上述股份公司财务代理行为的规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代股份公司运行机制中,财务督导(财务激励与约束)在激励、监督代理人行为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财务督导,可以有效地促使代理人目标函数与委托人保持一致,以较低的监督成本和履约成本追加额来避免较高的剩余价值损失,谋求代理成本的最低和委托代理合同的高效。
二、中国国有企业财务代理关系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财务代理关系特点的规范分析
与股份公司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相比,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环节过多,代理成本过高。这是因为在股份公司中,出资者(个人和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直接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而在国有企业申,从初始委托人(人民)、真正委托人(国家)到所有者代表,仅所有权代理就形成了多层次关系,最后由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之间间接形成代理关系。根据代理理论,每一层次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及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代理问题。因此,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约束机制中,必须以更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来降低代理成本。具体而言,规范的国有企业财务代理行为必须体现以下特点:
1.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财务目标
关于财务目标,理论界有着多种观点,例如“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这些观点长期争论,以至于我们在财务目标的问题上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大致的共识。笔者认为,从我国社会制度和现实条件出发,可行的财务目标是“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所谓“相关者”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税收部门。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财务目标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2.内源式资本扩张的融资结构
现代企业融资方式已多种多样,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保留盈余、吸收投资等。中国的国有企业只能以内源资本扩张为主。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者掌握着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为了保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产权结构,剩余索取权是不可转让的。这虽然不利于国有企业产权的流动,但为国有企业建立内源式资本扩张模式创造了条件。这是因为不可转让的股权在实际操作中不再表现为可流转的股票,代之以企业的“内部帐户”。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内部帐户价值也随之提高,只要财政不将其收归国有,这部分资金可继续用作企业的长期发展。这样一来,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应表现为:内部积累 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银行贷款之所以是一种比较重要的筹资手段,原因在于我国银行同样也归国家所有,由历史原因及共同的国有资本出资者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十分密切。至于发行股票和债券由于受到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而居于融资结构的次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