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5次重大房地产交易税改革
时间:2009-12-03 09: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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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60年5次重大房地产交易税改革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税制改革稳步推进。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税收制度建设。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5次重大房地产交易改革。
一、1950年建立新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同时将《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公布施行。此后,政务院陆续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盐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但是没有制定完整、统一的法规。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增加契税、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和《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交易thldl.org.cn税,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公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总的来说,从1950年到1957年,中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1958年、1973年简化税制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简并为工商统一税。同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9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试行。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1958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牧业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1973年,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暂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1972年扩大试点,1973年全面试行。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13种税收,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总的来看,从1958年到1978年的20年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作用和苏联经济理论、财税制度的某些影响,中国的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一条片面简化的路子。同时,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地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和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严重地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