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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时间:2010-03-28 15:13:38 来源:ryan
  本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由“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公司人力资源”)与“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工会”,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工会”,并与公司人力资源合称“双方”),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

  集体劳动合同前言


  根据北京齿轮总厂和博格--华纳汽车传动产品专营公司人力资源(下称“博格-华纳”)于1992年7月18日签订的合资集体劳动合同(下称“合资集体劳动合同”)和公司人力资源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人力资源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人力资源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人力资源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集体劳动合同附件A。

  集体劳动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人力资源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人力资源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公司人力资源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人力资源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人力资源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人力资源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人力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集体劳动合同定义

  本集体劳动合同内:

  1.1  “雇员”系指由公司人力资源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集体劳动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  “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人力资源”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  职责

  2.1  公司人力资源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的业务,公司人力资源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  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人力资源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集体劳动合同、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人力资源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人力资源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人力资源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人力资源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人力资源雇用期间,除经公司人力资源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人力资源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避免有损公司人力资源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人力资源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人力资源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人力资源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e)除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人力资源或代表公司人力资源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2.3  公司人力资源的具体职责

  (a)公司人力资源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公司人力资源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人力资源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人力资源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人力资源按本集体劳动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thldl.org.cn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人力资源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人力资源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人力资源开支。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人力资源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人力资源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  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人力资源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集体劳动合同雇用手续

  3.1  公司人力资源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  公司人力资源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人力资源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数。

  3.3  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  公司人力资源雇员成为公司人力资源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  公司人力资源将与雇员签定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格式附后作为本集体劳动合同的附件A。

  3.6  职工签定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前,公司人力资源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集体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3.7  从北齿转入华纳的职工,其在北齿的工龄应视为在华纳的工龄。

  第四条  集体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节假日

  4.1  工作时间

  (a)公司人力资源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c)公司人力资源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适用法律许可者除外。

  (d)公司人力资源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情况。

  (e)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人力资源减少工作时间。

  (f)雇员必须按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任何雇员由于个人原因拟迟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4.2  节、假日

  雇员每年享有下列法定节、假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人力资源可适当增加节、假日休息天数)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天

  春节………………………………………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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