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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国有企业转让法律知多少

时间:2010-08-24 16:54:10 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为何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主要选择了公司制而不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由企业理论得到说明。企业组织形式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激励问题;另一方面是经营者的选择问题。就前一个问题来说,最重要的又是对于经营者的激励。这不仅要求经营者有获得剩余的权利,而且要求经营者有终止或修订成员资格的权力。

  中小型国有企业转让是实现“抓大放小”战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目标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要做好出售企业债权和债务的核查工作,以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依法进行,为此,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售后国有企业转让依法经营。

  以放小为突破口,盘活国有资产存量,通过中小型企业产权的转让,转变隶属关系,优化所有制结构,使所有制结构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实施抓大放小战略,实现三年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目标的重要措施。然而,对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不仅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确保国有企业出售行为合法有效,切实维护国家、债权人尤其是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为此,笔者仅就出售中小型国有企业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要认真做好出售企业产权和债务的核查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债权人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转让、兼并、出售等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精神,对出售国有企业转让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因此,对企业产权的核查评估,绝不是简单的盘点问题,而是法定义务。搞好企业的出售工作,首先是要对企业的产权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按照我国企业《会计通则》规定,“资产是国有企业转让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算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可以说,核查评估企业资产就是对上述资产的实际核算评估。

  从目前一些国有企业转让出售的实践看,反映问题较多的是对无形资产尤其是商业信誉的评估和对企业债权的认定、落实上。按照《会计通则》的规定,“无形财产是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按照办法第30条的规定,对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可以按其购入或形成资本及获利能力计算其实际价值。但对商誉、老字号等无形资产,因其形成时间不一,社会认可程度不同,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很多企业有着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经过几辈人的诚实经营形成了很高的商业信誉和众所周知的字号。由国外现代国有企业转让先进管理经验引入我国,并为众多企业看好的CIS导入工程,其核心内容也不过是企业形象问题。品牌、形象构成企业资产,已是不争的事实。

  这与我国一些老企业的商业信誉和老字号的作用是完全一致的。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国家尚无一部有效的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和老字号实际价值的评估办法,一些出售的国有企业转让又未将此部分资产作为评估范围,造成了这部分资产的白白流失。同时在企业债权和应得财产的落实上,工作不到位。我们知道,企业债权和其他应得财产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看,索要债权是有严格的诉讼时效的,超过诉讼时效,若没有其他中止、中断的事由,债权人就丧失了索取债权的诉讼时效。另外,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看,对产品质量而引起的索赔亦有时间限制,超过一定的时限,企业便丧失了索赔权利。不容否认,目前我们出售的中小型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亏损比较严重,甚至一些企业已停产、放假多年,企业的生产经营无人过问,债权和索赔权更是无人问津。不难想象,若是在企业出售之时仍不组织力量对这部分权利的追索,那么这部分债权将丧失国家保护的权利,索赔权也将丧失。此外,国有企业转让被违法犯罪分子诈骗、贪污、侵占的财产,是企业的当然财产,企业有权通过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依法索要应得财产。

  
企业债务是企业必须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债权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负债本来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十分正常的事情,但目前出售的企业负债率都比较高,有些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超过100%。而出售企业时,负债与资产又紧密挂钩,在出售方式上甚至有零字销售和补贴销售等,这样,企业的债务核定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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