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与地方威权主义
时间:2010-10-21 15: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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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集体企业改制的基本思路是建立股份合作制,形成“经营者持大股,职工参股”的新的产权模式。对于经营者而言,改制以后其不仅是管理者,而且也是持大股者。经营者在管理、经验、信息、地位等方面与参股者的职工相比都明显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如何保护职工的利益,如何防止大股东的专断和独裁,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笔者在改制实践中得出了以下几条建议,以期能够对现今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提供参考。
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后,市场竞争凸显了乡镇企业在改革初期形成的弱势性格。乡镇企业自身的改革问题变得日见突出。从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制的改革又是一个让乡镇政府渐渐退出地方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当乡镇政府完全退出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经营活动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人民公社时期制度化的那种由地方政府操纵的集体所有制度的破产,同时也宣告了建立在没有退出权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
一、人民公社制度遗产与乡镇集体企业改制
历史的轨迹表明,正是当初的部分性集权体制或者说威权体制造就了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在80年代的高速发展。在起步阶段,乡镇企业面临的是一个极大的市场真空,譬如由于国有经济长期集中在重工业部门,日常消费品的生产严重短缺;当时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不高,对低档消费品的需求旺盛。尽管如此,集体企业改制的运转除了市场以外,还需原料、技术、资金和管理。
问题是,哪怕只是讨论纯粹的管理特质,也不能摆脱权力问题,因为企业和社会一样,不存在权力真空地带,在涉及到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时尤其如此。有关乡镇企业的案例,特别是集体所有制集中的苏南地区的案例,充分地证明了乡镇政府的强势权力是乡镇企业早期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发展过程更充分地说明了威权主义和威权者对企业发展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二、制度性遗产失效和乡镇企业的弱势性格
在评价乡镇企业早期发展,特别是在回顾了“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的发展,比较了他们之间的异同之后,费孝通说:为什么公社这个制度能够这样容易为中国农民所接受,而且运行了20多年……在生产队的具体运行中,我看到了传统大家庭的影子。家长做主,统一指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岂不是一个家庭或家族的根本组织原则么?从这个角度看去,社队企业的发生,它的经营方式,招工和分配原则,无处不能从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里找到对应。
由此看来,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威权主义的模式,即乡镇政府控制着企业成长和发展所必须的资源,并通过对资源的配置,控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二者之间,企业所具有的、能够用来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资本非常有限,地位也不平等,政府和企业之间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与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合作协议的法团主义并无关系。
但是,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仍然让政府控制着作为集体财富的乡镇集体企业改制thldl.org.cn,企业的运作无法摆脱地方威权主义的控制。困境便从这里开始。首先,政府代行市场的职能原本就是特定政治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市场获得成长并有能力配置基本资源以后,政府配置资源能力的局限性便开始凸显出来,政府由于其自身制度机制的限制永远无法赶上市场的变化。其次,市场的千变万化要求企业具有灵魂的应变能力;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更新;所有这些都要求企业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发展的眼光、追赶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的能力(预见力、支付能力和管理经验)。而在政府全面控制的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集体企业改制里,所缺乏的正是这些。第三,政府是一个多目的组织,在其对企业的控制中,也将政府的多目的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策略中,这样赢利便不再是企业活动的唯一目标,进而与企业目标形成冲突。
三、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和对集体所有制的反思
与原集体所有制的精髓相一致的还有集体股的控制地位。所谓集体股,就是将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和积累中的部分或大部分作为社区集体的股份记入企业的资产构成,而对集体股的支配权仍然留给乡镇政府。在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初期,许多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企业都保留了大量的集体股。集体股的存在事实上保留了政府影响企业的制度性渠道;在集体股保持为控股的情况下,政府则保留了对企业的操纵权,这又与原乡(镇)村集体所有制有何区别?
四、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
在国家集权主义的时代,地方威权主义政府作为信用的替代物、作为地方社区的经济制度的安排者,它借助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合理性、人民公社时期的威权主义管理传统和大量消费品的市场真空,在铁幕般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外开辟一个乡镇企业可以驰骋的空间。乡镇企业早期的高速发展与法团主义无关,但却与当时的集体所有制有关;它不是因为私有化和半私有化,也不是政府作为企业的结果,而是集体所有制和威权主义结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