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研究
时间:2010-11-17 10:55:14
来源:论文资源网
一、企业经营范围的概念和性质
经营范围,亦称营业范围,是指由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在国外的公司法律制度中亦称为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我国目前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42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企业经营范围不仅是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事项之一,是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依据和规范,也是法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和法人内部自律性管理所遵循的依据。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性质,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
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
认为经营范围是对于法人活动范围的限制,也就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该说主张经营范围是对法人主体一切商事活动的完全赋权,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是行为能力限制说。
认为经营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修改章程取得行为能力,则该行为可以因补正而具有完全效力。
三是内部责任说。
认为经营范围是法人内部关系的准则,仅为股东限制董事或经理人滥用权利、追究董事或经理人责任。以及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依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当然有效,而不论相对人为善意或非善意。
四是代表权限制说。
认为经营范围不过是划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这种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效力待定,存在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但不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商事活动中,企业作为商事主体,需要自主选择从事经营活动,而国家从实施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考虑,为这种经营活动划定了边界,这就是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对内规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边界,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对外则是企业作出的某种声明或承诺,它使交易相对人因知晓企业的经营范围而获得与之进行交易的便利,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其效力视情况而定。
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法律效力和主要功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经营范围登记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许可主义、公示主义(亦称“抗辩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观点。
许可主义认为经营范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一种赋权行为,未登记,不生效。其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行政许可法》明确将企业登记纳入调整范围,经营范围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事项。自然具有许可性质。公示主义认为“登记”为行政机关利用其公信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企业相关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主义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观点。折衷主义认为“登记”兼有许可与公示两种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其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现实状况应为折衷主义,即企业的经营范围由投资人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加以约定,但同时又被作为法定登记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核准: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改革方向则是公示主义。基于这一思路,研究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确立和保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应发挥如下四种功能:
一是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决策参考。
通过经营范围登记,政府可以对相关行业发展施以影响和控制,落实国家行业准入政策;通过相关统计分析,可以掌握市场主体的数量、资本在各行业的分布情况,了解行业发展形势和资本进出动态,修订完善产业政策,有效实施宏观经济调控。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
通过企业登记信息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的经营范围,方便判断交易对象的资格和履约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三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在股权的高度分散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情况下,使投资人知晓并确保其投资用于其成立公司的目的范围,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经营管理者则据此对股东做出承诺,确保股东的投资将用于章程约定的经营项目。
四是方便国家税收征管。
登记机关通过经营范围登记确定企业的经营项目,税务机关则据此确定征税科目,从而明确具体的征税对象、范围和幅度,保证国家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