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评估中“三类半”债务处理
时间:2011-02-23 10:01:53
来源:互联网
国有企业改制评估,应同时关注那些帐龄长的、无法支付或无具体支付对象的债务,分不同情况,用剥离上移;评估为零;报告揭示等办法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一般都是整体产权转让,故包含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企业原经营者包括有收购意向的买方,都会对企业存在的不良不实资产提出疑问,如帐龄长的,回收困难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呆滞积压的存货;闲置的设备等等。要求审计、评估机构客观、真实反映这些不良不实资产的实际价格,有些明确提出不接受这些不良不实资产,要求上级单位另行处置。
的确在一些国有老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良不实资产。如果不能正确反映这些不良不实资产,仍将其作为正常的资产出售给购买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上级单位都会关注这个问题,并以核销、剥离、按变现净值评估等方法加以解决。
须强调的是,现在一般以净资产企业改制评估thldl.org.cn值作为企业挂牌交易基价,形成净资产的二大要素:资产和负债,二者对净资产价值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企业应付款项等债务的审计、评估中,有时会忽略不需支付的负债。我们在评估实践中体会到,若不对那些帐龄长的、无法支付或无具体支付对象的债务进行关注,并给予合理的处理,会影响企业净资产价值,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要特别说明的是一个企业整体转让后,对出让方来说不是持续经营,是终止经营。而对企业本身来说应该是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仍按持续经营的假设进行。这是事物的二个方面,我们在审计、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认识、理解这二方面,把兼顾这二个方面贯穿于审计、评估的始终。对企业的负债评估也应以这二方面考虑为出发点。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确认负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负债是企业的一项现存义务,通常情况下是以通过承担这种经济义务而取得某项资产或接受某项劳务,并以牺牲未来的经济利益作为代价。从广义的权益概念看,负债属于权益的范畴,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等于企业的总资产。因此正确、合理地确认、计量负债,对于正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同理,对于目前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正确、合理地确认负债,对于正确反映企业净资产值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哪些负债,在企业改制评估中需重点关注的呢,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把它归纳为“三类半”:
第一类:帐令长的应付款(一般取三年以上),无偿付对象或债权人法人资格已不存在的应付款项;
第二类:应付集团控股公司、上级公司及国有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债务、应付利润;
第三类:职工权益性债务,如公积金、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
半类:集团和上级公司进行担保的负债。
企业的债务一般分为经营性债务(货款)、金融债务(长、短期借款),职工劳动性、福利性、保障性债务(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其他债务(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项等)。这些债务中有些随着经营期的增长,形成长期不偿付的债务;有些因债权人法人资格的灭失,已不需支付或无法支付;有些随着企业改制,职工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形成无具体支付对象的债务;有些国有关联企业的债务及欠交的原职工社保费等,随着企业产权主体的变更会成为国有出让方的或有损失和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将上述负债通过评估调整,或评估为零,难度很高。主要是:1、依据不足,取证困难;2、资产占有方,包括我们资产评估师都认为往来帐应以审定数为准,企业改制评估不必再调整。3、有些已超过了评估考虑的范围,如上述的“半类”负债。
我们认为对负债的企业改制评估除了认真贯彻《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及市资产评审中心《关于企业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的有关规定外,还掌握一个对等原则:与同类资产对等处理;采用沟通的方法:在评估过程中不断与审计、企业及其上级公司沟通,以解决“三类半”负债的评估问题。具体做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