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1-04-19 14:03:40
来源:张仕爱
会计工作的一大重点就是拟订资金管理和核算实施办法,参与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和银行借、还款计划,负责流动资金调度,组织流动资金供应。所以,加强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工作的管理,能够增强企业管理,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避免企业不必要损失,本文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等方面应注意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供参考。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收入方面:
1.在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
(1)预售销售:企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便可上市预售,取得的价款属于暂收款、预收款性质,不确认收入。待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收入,将“预收账款”转为“主营业务收入”。而税法上将预收款列为“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预交所得税。
(2)按揭销售:银行将按揭款转到开发商账户时会计再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规定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应计收入;收取的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政府奖励、先租后售的租金等应入账;收取采光费、宣传费、上房费等费用应计收入。
3.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应申报纳税;旧城改造,补偿给搬迁户的新房,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超面积部分以及差价收入应合并收入。
4.产品完工后,预售款应及时结转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取得违规发票不能入账。如:取得旧版作废发票;涂改、自行填开发票;取得第三方发票;取得开具内容不实发票。
2.应按“工程结算单据”列支开发成本,不能以合同金额、预计金额列支,或以白条入帐。
3.不应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提前列支成本。如:将下期成本提前列支;有偿转让或自用的配套设施未单独核算成本,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能将未竣工成本计入已竣工成本之中,或将后期项目成本计入前期项目成本之中。
4.成本划分应清晰,配比结转成本。应按规定计算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不应将未竣工验收产品成本并入营业成本;不应由各期分担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提前一次性列支;独立核算的配套设施,应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5.不能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计税所得额。预售收入不能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列管理费用;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不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6.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结转收入,但成本还无法准确核算,不应暂估多转销售成本。
7.应按开发的产品对象设置各类明细核算科目。自购工程物资、设备直接投入工程,应设材料、设备帐,并建立出入库手续。
8.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注意应在最后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