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首选公司制
时间:2011-06-07 10:30:00
来源:谢作诗
集体企业是依靠集体初始投入创办起来的,其发展壮大应看作集体投入的积累和增值,这种性质使得股份合作制似乎应该是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然而,实践情况并非如此。
对吴江市乡镇集体企业改制情况进行了调查。他们从30家样本企业得到的情况是:
总体上,在集体企业改制thldl.org.cn以前的经营体制以承包为主(15家),其次是集体委托(11家),最后是租赁(3家);改制以后则以有限责任公司居多(14家),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并列(各7家),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常少(1家)。除此以外,他们还观察到“经营者持大股”现象。就他们调查的30家企业而言,7家改制成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即是所有者;在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中经营者持股比例最低为13.5%,最高为100%(管理层集体持有),平均为77.7%;2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19%。
为何集体企业改制主要选择了公司制,而不是股份合作制呢?
这可以由企业理论得到说明。企业组织形式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激励问题,一是经营者的选择问题。就前一个问题来说,最重要的又是对于经营者的激励。这一方面是因为经营决策对企业成败起着关键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经营者的行为最难监督。
激励的问题,不仅要求经营者有获得剩余的权利,而且要求这权利还要相对集中,还要与控制权适当的对应。而经营者的选择问题,则要求控制权和剩余收入权的获得一定不是白来的,而是要有相当的抵押,甚至要把身家性命都投进去。这是因为,经营能力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别人就不那么清楚;如果这些权益是白来的,或者只有很少的抵押,那么任何人也要试一试,就不能保证把真正有经营能力的人选上经营者岗位。
受“一人一票”的制约,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者并不享有足够的剩余索取权,而职工股不能向社会转让,只能在企业内部股东间转让,又使得经营者难以拥有终止或修订企业成员资格的权力,经营者享有的控制权有限;同时,“一人一票”也不能保证把真正有经营才能的人选上经营者岗位,因为“一人一票”下,不需要或者只需很少的抵押就能成为经营者。
不仅如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一人一票”还使得企业规模扩大以后难以形成集中统一的决策机制,职工股不能向社会转让又使得企业难以筹集更多的资金,这极不利于企业做大。
(2)股份合作制的成员退出自愿,但退出时的价格很难确定。按进入时的价格,退出者亏;按重估价格,又可能引起更多的人退出。新进入者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共积累是一个产权不清的部分,这部分归属不清的资产常常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矛盾的根源。
所有这些必然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效率受到影响,必然使股份合作制的灵活性和吸引力不如公司制企业。我们在辽河油田厂办集体企业改制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又一例证据。
辽河油田厂办集体企业改制情况是:具备条件能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就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数不具备条件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则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不能采取上述形式的,也可以采取兼并、出售、破产等其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