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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实务中的3个主要问题

时间:2011-06-29 14:50:11 来源:黄耀骥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变革,劳工就业形式呈复杂化趋势,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劳动法律处于不断地制定与完善中,但即使如此,审判工作中至今为止尚存在着一些的问题难以明确。本文就劳动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浅议一些思考与意见。

  一、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问题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对它们的区分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探讨、争议的焦点。加之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使两者的区别更加扑朔迷离,可以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已成为劳动案件司法领域中的第一个难点,也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务中的第一个结。我们都知道,案由是案件的名称,也是民事案件的由来和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概括,不同的案由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审判结果,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分别适用于劳动法与民法,同样一个损害程度适用这两类不同的案由会得出差别较大的审判结果。所以,正确的区分这两种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引入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一】丁某受雇于某村委会当司机,一天,丁某驾车送村委会主任到乡里办事,在途中拐弯处,一辆货车占道疾驶而来,丁某的车辆躲避不及被撞上,丁某被撞成重伤,其家属认为是工伤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thldl.org.cn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二】傅某受雇于一家公司当食堂厨师,一日,公司老总在家中请几位股东吃饭,老总就打电话给休假中的傅某,要其来为客人烧菜,并承诺增加该月份奖金。因该老板家中厨房地滑,傅某不慎跌伤,傅某为索赔引发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三】龙某系运输队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一天,龙某从某电力工程物资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龙某雇佣长期为运输队装卸的林某、钟某卸水泥电线杆。在卸车过程中,钟某被水泥电线杆压死。于是钟某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做出工伤事故认定。

  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的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另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亦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对主体没有特殊规定。

  进一步区分这两种关系应把握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是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所为的职业上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既具有财产性,又兼具有人身性。劳动法律关系平等确立后,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其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同时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事人各自独立,同时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各自履行协议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是劳动关系;对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劳作风险,与用人单位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的,可根据实际状况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对职工以职工之外身份所从事的劳动,也不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除了在主体性质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外,还存在着以下几点不同:

  1.主体的待遇及待遇确定的原则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3.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律来规范调整。

  4.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行政罚款。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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